警示帳戶的相關知識

2023-07-21

根據規定,警示帳戶的揭露期限是從通報日起算的,並且為期2年。然而,如果在特定情況下經原通報機關延長揭露期限,那麽揭露期限將從通報日起算延長至3年。

 

警示帳戶提前解除的情況:

 

一、判決不起訴:當涉及的案件不被提起訴訟並采取不起訴處理時,相關的警示帳戶可以提前解除。這意味著涉案人員不再需要在其信用記錄中揭露此類資訊。

 

二、法院判決無罪:在一項案件中,當涉案人員被判無罪時,與該案件相關的警示帳戶可以提前解除。此舉是基於法院確認當事人沒有犯罪行為的決定,因此不再需要將此類資訊揭露在信用記錄中。

 

三、一般商業買賣糾紛:某些情況下,當事人涉及一般商業買賣糾紛,例如合約糾紛或爭議,這並不屬於犯罪行為。如果此類糾紛解決並被確認為非犯罪行為,相關的警示帳戶可以提前解除。

 

四、歹徒冒名辦理:在某些情況下,當事人可能成為冒名申辦的受害者,這意味著其個人身份信息被他人盜用用於申請貸款或其他金融業務。如果該冒名申辦問題得到解決並確認當事人無責任,相關的警示帳戶可以提前解除。

 

五、銀行帳戶遭人盜用:如果當事人的存款帳戶遭到盜用,但是該問題得到解決並確認當事人無責任,相關的警示帳戶可以提前解除。

 

六、遭到誤設警示帳戶:在某些情況下,由於系統錯誤或其他原因,當事人的警示帳戶可能被錯誤地設置。如果確認是誤設警示,並且沒有真實的違規行為,該警示帳戶可以提前解除。

 

請注意,一旦上述情況下的警示帳戶被提前解除,不再需要遵守揭露期的要求。

 

然而解除警示帳戶的原因還有其它以下狀況:

 

一、罰款繳納:當涉案人員已經全額繳納了相應的罰款,相關的警示帳戶可以被解除。自解除之日起,需要在信用記錄中揭露期限為一年,但不超過從通報之日起揭露期兩年。

 

二、刑罰執行完畢:在被判刑後,一旦涉案人員已經完成了判決確定的刑罰執行,相關的警示帳戶可以被解除。根據規定,自解除之日起,需要在信用記錄中揭露期限為一年,但不超過從通報之日起揭露期兩年。

 

三、判緩起訴:如果針對涉案人員的案件被決定緩起訴,相關的警示帳戶可以被解除。自解除之日起,需要在信用記錄中揭露期限為一年,但不超過從通報之日起揭露期兩年。

 

四、緩刑及保護處分:對於涉案人員被判處緩刑或保護處分的情況,相關的警示帳戶可以被解除。根據規定,自解除之日起,需要在信用記錄中揭露期限為一年,但不超過從通報之日起揭露期兩年。